关于转发《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街)中小学校、市直管义务制中小学校: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现将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联合印发的《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赣财教[2007]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现就实施有关事项和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7年是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的第一年,今后,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的规定,不得向学生再收取学杂费。因免除学生学杂费而致学校减少的经费来源,由财政按照我省颁布的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标准并适当提高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个学生,农村小学170元/年,农村初中210元/年;城市小学220元/年,城市初中270元/年。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纳入学校公用经费统一管理。
二、财政预算内安排生均公用经费按照江西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颁布的义务教育阶段标准拨款,即:农村小学74.5元/年、生,农村初中94.5元/年、生;城市小学80元/年、生,城市初中110元/年、生。县城所在镇中小学执行城市标准,其他建制镇执行农村标准。
三、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市财政将会同市教育局按照上述标准,分期分批陆续下达下拨各中小学校免杂费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确保学校开学后教学正常运转的必须经费。各中小学校要对照上述标准,测算好本学校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精打细算,认真编制好年度和学期的经费预算,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使用,坚决杜绝乱花滥用、突击花钱、前松后紧甚至到后期无法保证运转的现象。部门预算编制以各中学、中心小学为单位,分别编制年度和学校经费收支预算,编制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等。早三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各一份。各学校编制经费预算必须适当留有机动财力,严禁打赤字预算。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行、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问题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五条 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中小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担架、供货单位等内容。
第八条 中小学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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