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逐步实现幼儿园工作规范化,努力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以促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及省、赣州市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二、基本原则
1、幼儿园的评估工作应以党和国家有关幼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为依据,体现幼儿教育改革的方向,促进幼儿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对全体幼儿,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
2、评估标准的制定,力求反映幼儿教育的客观规律和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既要从幼儿园整体工作出发,又要体现重点;既要考虑当前实际,又要积极进取,创造条件,以适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既从纵向比,能看出自身的提高程度,又要从横向比,能看出各园的差距。
3、评估要素力求简明扼要,便于测查,评估的办法力求简便易行,评估结果力求客观、科学。
三、评估内容及定级
评估内容包括办园条件、幼儿园工作、幼儿身心发展三部分,按100分计。
一级园:办园条件、幼儿园工作、幼儿身心发展各为80分以上;
二级园:办园条件、幼儿园工作、幼儿身心发展各为70分以上;
三级园:办园条件、幼儿园工作、幼儿身心发展各为60分以上。
四、评估程度及要求
1、凡已登记注册的各类幼儿园必须在2005年6月份以前进行评估。
2、各幼儿园应按《方案》自查,写出自查报告,然后向所在乡(镇、片)中心小学申报;乡(镇、片)中心小学,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3、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等级并发牌、发证。一级园的资格需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复评、发牌、发证,并从中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省级示范园。省级示范园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评估、发牌、发证。
4、幼儿园每学年应进行一次自评。所在乡(镇、片)中心小学每两年应对幼儿园进行一次抽查复评。
5、已接受评估并确定了等级的幼儿园要求更改等级或复评的,原则上应在评定等级后两年,经乡(镇、片)中心小学同意后,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评估后,重新确定等级。
6、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评估定级的幼儿园,要写出申请报告,经当地中心小学批准同意,可适当延长时间,否则将取消其办园资格。
7、在评估定级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原授予的等级称号及其享受的等级待遇:
(1)经群众举报,在接受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并查有实据;
(2)保教质量严重下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3)违反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4)严重违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及教育规律,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5)因管理不善发生严重安全事故。
五、组织领导
1、评估工作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教育部门实施;
2、在评估前要进行广泛宣传,并做好对评估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评估内容、方法。评估人员要廉洁自律,坚持原则。
六、已经评估确定了等级的幼儿园,按《江西省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
七、本方案从2005年3月起试行。
八、本方案由南康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南康市民办幼儿园评估检查“一票否决”指标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幼儿园,实行“一票否决”,既对其不进行等级评估,不给办证,同时取缔其办学行为。
1、幼儿园设置在非安全区域内。
2、办园场所有安全隐患。
3、园舍不坚固。城镇不是砖混结构,农村不是砖木或砖混结构。
4、未按消防规定配备足够的有效消防器材。
5、有一支数量充足、学历合格、专业对口、能胜任保教工作的专职教师队伍。
6、幼儿园有接送幼儿的车辆,证照不齐全,车况性能不达标。
南康市幼儿园评估检查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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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 估 标 准 |
评估 办法 |
自查得分 |
评估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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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
舍
和
设
施
45分 |
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
1、场所 周围无环境污染,无严重噪音。 |
4 |
无污染2分,无严重噪音2分。 |
实地察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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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动
室 |
2、 活动室每班一间,人均1.5平方米以上;如另有寝室,活动室人均1平方米以上。 |
3 |
每低0.1平方米扣0.5分,扣完为止。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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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活动室城镇不少于50平方米/间,农村不少于40平方米/间。 |
3 |
若1/3以上的活动室不达要求,则每低5平方米扣1分,扣完为止。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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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活动室通风干燥,自然光线充足,符合幼儿特点。 |
3 |
每项1分,可酌情给分。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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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 |
3 |
人均每低0.1平方米扣0.5分。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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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每班有符合标准的配套桌椅 |
3 |
根据实际酌情 给分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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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厨房和其他辅助用房。 |
2 |
根据幼儿园实际酌情给分。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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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有厕所和流动水供幼儿洗手的设备。 |
2 |
厕所无安全隐患1分;流动洗手设备1分,达不到要求不给分。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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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 估 标 准 |
评估 办法 |
自查得分 |
评估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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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
舍
和
设
施
45分 |
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
9、 幼儿一人一巾一杯,有足够餐具,有消毒设施。 |
3 |
一人一巾一杯1分,餐具1分,消毒设施1分。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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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寄宿制要有寝室、浴室;全日制要有寝宿;半日制要有休息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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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各1分。无幼儿寄宿的此项给2分。开设中餐的必须有午睡场所并无安全隐患,否则不给分。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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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电视机和VCD机各一台,每班有收录机一部、电子琴或风琴一台等教学设备并能正常使用。 |
4 |
电视机1分;VCD机1分;收录机1分;电子琴或风琴1分。不能正常使用的设备,该项不得分。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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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有符合安全标准的2件(规模小的园1件)以上大型玩具,有足够数量的小型玩具。 |
6 |
大型玩具4分,每少一件扣2分;小型玩具2分。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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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使用正规教材,按要求开设课程。 |
4 |
正规教材2分,按要求开设课程2分。 |
实地考察与查征订手续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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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幼儿图书人均三册以上。 |
3 |
人均每少一册扣1分,扣完为止。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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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配 备
10分 |
必须具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保教人员和工作人员。 |
15、有专职或兼职医务(保健)人员。 |
1 |
有1名以上1分,无0分。 |
查聘任证书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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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教职员工与幼儿比例寄宿制、全日制不超过1:15; 半日制不超过1:20。 |
3 |
酌情给分。 |
实地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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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 估 标 准 |
评估 办法 |
自查得分 |
评估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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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配 备 10分 |
必须具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保教人员和工作人员。 |
17、教职员工每年体检一次。凡发现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精神病等疾病患者应立即离岗 |
6 |
达要求的给6分,体检人数在90%以下的不给分。 |
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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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费 来 源 6 分 |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18、有足够的办学资金。 |
3 |
投入1—2万1分,2—5万2分, 5万以上3 分,不足1万0.5分。 |
估算、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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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有幼儿园发展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
2 |
酌情给分。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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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专款专用,不以营利为目的。 |
1 |
(同上) |
查帐本 调查访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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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生 广 告 6分 |
广告刊播、张贴、散发符合要求。 |
21、广告按规定审批。 |
4 |
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扣4分。 |
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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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广告实事求是,没有虚假。 |
2 |
出现一次广告失实不给分。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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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常 工 作 33分 |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和幼儿教育的条例政策,不断提高保教水平和保教质量。 |
23、定期向市教育局或当地中心小学汇报工作。 |
2 |
每学期工作总结、参加有关会议等。 |
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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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经常组织教职工学习国家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 |
1 |
每学期有二次以上1分,一次0.5分。 |
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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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课程设置符合幼儿教育要求 |
4 |
按要求开齐、开足课程。 |
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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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 估 标 准 |
评估 办法 |
自查得分 |
评估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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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常
工
作
33分 |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和幼儿教育的条例政策,不断提高保教水平和保教质量。 |
26、聘任的教师要能胜任保教工作。 |
4 |
工作有计划,有安排;能用普通话讲课;有教案。 |
听课;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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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有学年度工作和保教计划。 |
2 |
酌情给分。 |
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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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制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到了“制度上墙”。 |
2 |
酌情给分。 |
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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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逐级签订了安全工作责任状,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并有记录。 |
4 |
两个方面分别2分,酌情给分。 |
查资料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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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安全工作有成效,近两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 |
8 |
因安全事故1名以上幼儿死亡或两名以上幼儿致残则0分,其他情节较轻的酌情给分。 |
查资料 调查访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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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幼儿餐点、饮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
2 |
餐点、饮水各1分。 |
查资料 证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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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幼儿每学期体检一次。 |
2 |
每学年体检一次则1分。 |
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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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重视学校资料建设,各种档案资料齐备,符合要求。 |
2 |
资料分门别类装订成册1分;保存了两年以上资料1分。资料零散不给分。 |
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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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方 面 |
通过奖优罚劣,不断推动幼儿园上档次,上品位。 |
34、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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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0分,无则0分。 |
调查访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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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近三年内 获上级党政部门表彰(集体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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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每次3分;地级每次5分;省级每次10分;国家级每次20分。 |
查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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